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