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