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