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