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