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