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五十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