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