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