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