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