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