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