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