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