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