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公布。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