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