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