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