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