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总署作出的复验结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