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