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