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