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