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