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