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