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