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