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