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