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