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