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