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