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