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