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