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