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