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