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