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