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