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