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商检局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方可进口。

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必须取得国家商检局或者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质量许可,方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