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