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商检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可以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