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